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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14X505-1

2022-10-27

前言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14X50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组织编制: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计划出版社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等6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14]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编制的《种植屋面建筑构造》等6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外遮阳(一)》(06J506-1)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建质[2014]59号”文批准的6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号
“建质[2014]59号”文批准的6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文号: 建质[2014]59号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统一编号:GJBT-1281
实行日期:二〇—四年七月一日 
图集号:14X505-1

编制说明


 
1 编制依据
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函[2009]81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1.2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2005年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编制目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设计人员在进行该系统设计时,应严格执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以下简称《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该规范此次为全面修订,与1998年版规范相比变化较大,为帮助设计人员正确理解修订后规范的要求,突出修订后规范中的重点、难点,编制本规范图示,主要供设计、审图人员使用,同时施工、监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也可参考使用。
3 编制方式
3.1 本图集选择《规范》修订后新增或变化较大的重点内容,以及设计人员可能理解模糊的内容进行图示。图集的编制顺序与《规范》的章节顺序一致。
3.2 图面写出对应的规范条文及条文说明,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加“提示”,并配上图示内容,方便读者对照看图,加深理解。
3.3 图示的形式包括示意图、系统图、电路图、框图等,图中重点的内容或者突出表达的内容,用红色绘制。
3.3 部分图面受页面布局所限,没有列出或未完整列出条文或条文说明。图面会注明“省略”或“部分摘录”。
3.4 部分图示给出了“提示”或“注”,“提示”的内容是对规范条文的进一步说明或者应充分引起设计人员注意的事项,“注”的内容是对图示内容的说明。
4 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审图和施工人员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主要内容
5.1 系统设计基本规定(包括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等)。
5.2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电动防火门的联动控制设计、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等)。
5.3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置(包括点型火灾探测器、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4 系统设备的设置(包括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区域显示器的设置、火灾警报器的设置等)。
5.5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6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8 系统供电及布线。
5.9 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道路隧道、油罐、电缆隧道、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
5.10 相关技术资料。
6 注意事项
6.1 规范中关于联动控制触发信号的“与”逻辑及其他设定,需要通过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或消防联动控制器编程来实现,编程时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正确反映设计意图。
6.2 设计人员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专业的配合,如了解建筑物内各部分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梁柱结构、有何可燃物质、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设备布置及控制要求等。
7 其他
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涉及很多消防设备,设计人员在需要了解相关产品的功能特性(例如电源要求、报警性能、控制输出、故障报警、操作、主要部件性能、接线端子等)和接口要求时可以查阅下列国家标准: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4716—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 4715—2005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GB/T 21197—2007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16280-2014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代替《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16280-2005和《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GB/T 21197—200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GB 14003-2005
《特种火灾探测器》GB 15631—2008(其中包括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GB 12791—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GB 30122-20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200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 19880-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2005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其中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GB 26851—2011
《火灾显示盘》GB17429—20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2011
《防火门监控器》GB 29364—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2-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3-2005
《电气火灾益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GB 14287.4—2014(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7.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是定型产品名称,相关国家标准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标准中对产品应具有的功能有明确要求,不宜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理解成“放置于消防控制室的显示器”,将“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理解成《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4条所指的应急电源。其中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本图集中简称图形显示装置。
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应符合《规范》第10章的规定。工程设计人员可参考本图集第71页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7.4 本图集中涉及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等其他专业的系统图已简化,具体以实际工程图纸为准。

图形及文字符号


 




注:本图集中直接控制线路包括连锁控制线路和手动直接控制专用线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现行)


 
条文
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条文说明
2.0.1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作出新的解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现行)
注:
1. 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 消防电源及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
提示
1.《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联动控制功能。
2.本框图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行架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目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目标)
注:
1.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消防电源及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
提示
1.本框图给出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发展目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各子系统自成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器不再直接控制末端设备,而是通过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进行控制。
2.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将逐步成为定型产品,并均应通过消防认证。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
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条文说明
3.1.5 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点,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
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点。对于每一个总线回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点,每一回路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方案I方案II
注:
1.方案I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连接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报警设备。
2.方案II中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只连接输入、输出和输入/输出模块等需要联动控制的设备。
3.系统组建方式可见本图集第10页方案V。
提示
1.条文中提到的3200点、1600点、200点和100点为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中较大者的限值。当一个设备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址时,按该设备的地址数量计数;系统中不允许出现一个地址带多个设备的使用情况。每个输入/输出模块和多输入/输出模块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
2.条文中的额定容量是指每条总线回路的带载量,其值由生产厂家给出。
3.系统中,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连接的模块,都应计入设备或地址总数;而各子系统中的广播分区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监控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属均不计入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总数。
方案III
方案IV
方案V
注:
1.方案III与方案IV既可以连接报警设备,又可以连接联动控制设备。
2.方案III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8页。
3.方案IV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同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9页。
4.方案V为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分控制器设计的系统。适用于较大建筑及建筑群的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提示
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器;一类是具有报警和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功能的控制器,称为“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2.条文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连接的模块含义不同。前者模块主要是指火灾探测器所接的模块,如本身不带地址的火灾探测器配接的地址模块、特殊类型火灾探測器配接的信号转换模块等,虽然这些模块也属于输入模块的范畴,但与常规输入模块相比,增加了探测器复位、火警指示灯等功能;后者的模块是指用于联动功能的模块,如水流指示器、信号阀配接的输入模块,防火阀配接的输入或输入/输出模块等。
3.设置两台及以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时,建议系统中报警和联动分别使用不同的回路,有利于系统的稳定性,即采用方案Ⅲ或方案Ⅴ的系统形式。

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树形结构)


 
条文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条文说明(省略)
树形结构系统示意图
树形结构总线短路隔离器的接线
注:
1. 3.1.6图示1中模块箱M按3个消防设备计算。
2. 树形结构系统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应并联接于报警总线和电源线上,详见3.1.6图示2。
提示
1.条文中32点的含义与本图集第9页提示1不同,为消防设备的数量,不考虑设备地址。定型送检的模块(如输入/输出模块或多输入/输出模块)按一个设备计算,对于模块箱应按模块箱中的模块数量计算。
2.本条文中的总线包括报警总线和电源线,总线短路隔离器应能隔离故障的报警总线和电源线。
3.本条文中的“穿越”包括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

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环形结构)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短路隔离器的设置树形结构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短路隔离器的设置环形结构
环形结构系统示意图
环形结构总线短路隔离器的接线
注:
1. 本图中火灾探测器以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为例。
2. 3.1.6图示3和图示5中只绘制了报警总线示意,省略了电源线。
提示
1.图示3中,总线只是穿过防火分区,而在防火分区内不接任何设备时,在该防火分区可不设短路隔离器。环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可以设置在防火分区1或防火分区2侧。
2.某些设备生产厂家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占用地址数,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
3.总线短路隔离器可放置于模块箱内或沿路由就近挂墙安装,底边距地2.2m。当安装于吊顶内时,底边宜距吊顶0.2m,附近应有检修吊顶,并做明显标识。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也可集中放置于弱电竖井内。
4.环形结构和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一般不能通用。
5.如果火灾探测器本身自带隔离功能,则可不再单独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6.总线回路采用树形结构还是环形结构,由设计人员确定,并选配相应的产品。

系统跨越避难层时的设计


 
条文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条文说明
3.1.7 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受控设备的误动作,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
本条根据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报警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图1
图2、图3
注:
1.本图仅以地上工程为例,地下室部分可参照地上部分的设计。
2.本图按集中报警系统设计。设计人员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功能,也可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组网形式可见本图第16、17、20页。
提示
1.条文中的控制器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和联动控制器的统称。
2.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只有消防控制室内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可跨越避难层,如图1和图2所示。
3.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如果在消防控制室或现场设置了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则设置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可以进入,但不能跨越)。如图2、图3所示。
4.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与消防控制室内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联网。
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避难层,设置要求可见本图集第44页。
6.本图示中的直接手动控制专用线仅以屋顶排烟风机为例,区域火灾报警器只对排烟风机进行联动控制,而直接手动控制则通过消防控制室内的手动控制盘实现。
7.条文说明中红色文字为规范勘误后的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条文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省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成规范修编前后对照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成规范修编前后对照表

注:规范修订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的相关内容,对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做了相应的修改,本表给出了2013年版规范与98年版规范之间的对照。
提示
条文中“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含义,是指通过输入、输出模块对设备进行控制及接收反馈。区域报警系统允许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出接点不经过模块直接控制设备。

区域报警系统


 
条文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条文说明
3.2.2 本条规定了区域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在区域报警系统里,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
注:
1.本图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2.图形显示装置及区域显示器为可选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3.系统未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4.当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技术指标应符合《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中第4.9条的相关规定。
提示
1.确认火灾后,系统中火灾警报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继电器直接启动。
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宜超过3200点。
3.区域显示器通常用于酒店、旅馆等建筑中,其设置要求见本图集第53页。
4.消火栓按钮用于报警及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因此不包括在区域报警系统内。
5.条文中的火警传输设备与本规范第6.10条的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为同一设备。

集中报警系统框图


 
条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条文说明(省略)
方案I
方案II
方案III(两台及以上控制器)
注:
1.方案I~方案V采用系统框图形式绘制,并以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分回路设置的方式进行图示。
2.方案I~方案V中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仅表示了控制器和图形显示装置。
3.方案I~方案V中S1、S2、S3和C的含义见本图集第6、72页。

提示
1.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系统含义不同,前者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具有联动控制的功能;后者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种系统类别。
2.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向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而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能将信息传送给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接收、处理集中报警控制器的相关指令,不能向集中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方案IV(两台及以上控制器)
方案V(两台及以上控制器)
注:方案I、方案II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方案III除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还可设置若干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方案IV为对等网模式,所有控制器集中放置在消防控制室中,但只有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其他控制器不直接手动控制消防设备,该模式适用于大型建筑群,控制器的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灵活选择;方案V在方案IV的基础上,在消防控制室外增设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如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内。
提示
集中报警系统由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不同组合,可产生多种设计方案,本图绘制了其中的五种方案供设计人员参考。

集中报警系统示例


 
集中报警系统示例
提示
1.当设计人员选用的火灾警报器自带输出模块时,图中连接火灾警报器的输出模块(红色)应取消。
2.水流指示器等发出联动反馈信号的设备配接的模块,按联动设备计算地址数。
3.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流量开关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
集中报警系统示例
 
提示
1.当设计人员选用的火灾警报器自带输出模块时,图中连接火灾警报器的输出模块(红色)应取消。
2.水流指示器等发出联动反馈信号的设备配接的模块,按联动设备计算地址数。
3.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流量开关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框图


 
条文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省略)
方案I
方案II
方案III
注:
1.方案I~方案III采用系统框图形式绘制。
2.控制器形成一/二的组成及出线见本图集第16页。
3.方案I为一个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两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情况,也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多个集中报警系统;方案II为设置两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应明确一个消防控制室为主消防控制室;方案III为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之间可组成环网系统。
4.方案I~方案III中S3、S4、S5含义见本图集第72页。
提示
1.条文中“重要的消防设备”一般指共用的消防设备。
2.当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对于共用的消防设备,如多栋建筑共用的消防水泵设备,应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特殊情况(如线路太长)可由最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对于仅供建筑单体使用的消防设备,如消防风机设备,应由该建筑内消防控制室控制。
3.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报警控制器之间应通过各自的通信线(S3、S4、S5)连接。

消防控制室布置图


 
条文
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条文说明(省略)
设备面盘排列长度﹥4m(≤4m)单列布置的消防控制室布置图
注:
1.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电子信息设备应远离防雷引下线。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是指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放在消防控制室内。
3.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源设置及要求本图集第70、71页。
4.消防设备的尺寸应根据实际产品确定。
提示
1.第3.4.6条是对消防控制室单独设置时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图中仅为示意。
3.外线电话插座的安装位置由弱电专业设计人员确定,但应靠近消防控制室的工作台。
4.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条文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条文说明(省略)
设备面盘双列布置的消防控制室布置图
消防控制室与安防监控室合用布置图
注:
1.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电子信息设备应远离防雷引下线。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是指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放在消防控制室内。
3.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源设置及要求本图集第70、71页。
4.消防设备的尺寸应根据实际产品确定。
提示
当消防控制室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时,弱电系统可以进入合用控制室,但只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关的弱电线路可以进入消防系统工作区域,并终止于此,严禁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消防系统工作区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联动信号


 
条文  
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条文说明(省略)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续表
续表

注:本表所列的联动反馈信号主要是系统动作时的反馈信号,完整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规范》附录A。
提示
联动控制编程时,应完整列入所有可能的联动触发信号。《规范》对联动触发信号的规定中,凡采用“或”的,均表示前后两种信号或信号组合都应作为联动触发信号参与联动编程,而不是从中任选一个即可。

主要连锁触发和连锁控制信号


 
消防系统中常见连锁触发和连锁控制信号表
消防系统中常见连锁触发和连锁控制信号表
提示
1.《规范》第4.1.6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而湿式和干式系统中压力开关直接启泵、消火栓系统中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直接启泵等联动控制,是这些消防系统自身完成的,此类控制不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因此不适用《规范》第4.1.6条的规定。为了避免混淆,本图集中将此类控制称为连锁控制。而本图集第23、24页表格中所列的联动控制,是指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的联动控制,其联动触发信号应符合《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2.湿式和干式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系统由各自的系统设备(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直接连锁启动受控设备,连锁控制方式不依赖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也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连锁控制应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3.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联动控制,为上述消防系统提供连锁控制之外的后备控制。按照《规范》第4.1.6条的要求,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因此湿式和干式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是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与该报警阀防护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消火栓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是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与该消火栓按钮所在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联动控制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输出模块实现。
4.联动控制不应影响连锁控制的功能。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
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
4.2.1 当发生火灾时,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喷头的闭锁装置熔化脱落,水自动喷出,安装在管道上的水流指示器报警,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动作报警,并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启动供水泵向管网持续供水。
以前通常使用喷淋消防泵的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该信号取自供水泵主回路接触器辅助接点,这种设计的缺点是如果供水泵电动机出现故障,供水泵虽未启动,但反馈信号表示已经启动了。而反馈信号取自干管水流指示器,则能真实地反映喷淋消防泵的工作状态。
系统在手动控制方式时,如果发生火灾,可以通过操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开启供水泵。
4.2.1 图示1 湿式自喷系统启泵流程图
4.2.1 图示1 压力开关接线图
4.2.1 图示1
4.2.1 图示2 压力开关启泵流程图
4.2.1 图示2 控制原理图
4.2.1 图示2 主回路

 
注:
1.本控制原理图只给出了与《规范》条文关系比较密切的部分,用于体现压力开关连锁启泵(BP)、消防联动控制启泵(K,自保持)、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泵(SF2)、消防控制室手动停泵(SF3)和泵房就地手动启/停泵(SF1、SS1)。
2.消防控制室手动停泵按钮SF3为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可用于压力开关连锁启泵、消防联动控制启泵和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启泵后的停泵。

湿式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
4.3.1 联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4.3.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4.3.3 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省略)
4.3 图示1 湿式消火栓系统启泵流程图
4.3 图示1
提示
1.系统内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报警阀压力开关的设置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本方案为湿式消火栓系统,未设置报警阀。
2.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应具有2副触点,一副用于直接连锁启泵,另一副通过输入模块接入总线(参考本图集第26页压力开关接线图)。
3.当建筑物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应通过总线接至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方式的具体要求见本图集第25页提示3。
4.3 图示2 控制原理图
4.3 图示2 主回路

注:
1.本控制原理图只给出了与《规范》条文关系比较密切的部分,用于体现低压压力开关(BP)和高位水箱流量开关(BF)连锁启泵、消防联动控制启泵(K,自保持)、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泵(SF2)、消防控制室手动停泵(SF3)和泵房就地手动启/停泵(SF1、SS1)。
2.消防控制室手动停泵按钮SF3为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可用于压力开关连锁启泵、消防联动控制启泵和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启泵后的停泵。
3.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启泵流程图参见第27页启泵流程图,BP或BF任一开关动作均可启泵。

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部分摘录)
4.4.1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分别由专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4.4.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省略)。
条文说明(部分摘录)
4.4.1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灭火剂储瓶和瓶头阀、驱动钢瓶和瓶头阀、选择阀(组合分配系统)、自锁压力开关、喷嘴以及气体灭火控制器或泡沫灭火控制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指示发生火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灭火剂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紧急启停按钮、电动装置等组成。通常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上述设备自成系统。由于气体灭火过程中系统应该执行一系列的动作,因此只有专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才具有这一系列的逻辑编程和执行功能。
4.4.2 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的联动控制设计要求。(以下省略)
灭火流程图
4.4 图示 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注:
1.本图示表示的是气体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的自动控制方式。
2.防护区内设置的火灾警报器宜具有语音提示功能。防护区外设置的火灾警报器是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其声信号应与该防护区内火灾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
3.流程图中未表示延迟喷射时间,实际工程中应根据防护区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防排烟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
4.5.1 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2(略)。
4.5.2 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2 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4.5.3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4.5.4 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5.5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C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省略)
防排烟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注:
1.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由总线控制盘上的一键式操作按键通过总线实现。
2.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停由手动控制盘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防火门监控系统图示


 
条文
4.6.1 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条文说明
4.6.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有常闭型和常开型。常闭型防火门有人通过后,闭门器将门关闭,不需要眹动。常开型防火门平时开启,防火门任一侧所在防火分区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联动防火门关闭。防火门的故障状态可以包括闭门器故障、门被卡后未完全关闭等。
防火门监控系统图
注:
1.本示意图给出了防火门监控器与防火门之间3种常见的接线形式,其中形式I适用于设置了电磁释放器与门磁开关的常开防火门;形式II适用于设置了电动闭门器的常开防火门;形式III适用于设置了门磁开关的常闭防火门。
2.每台防火门监控器能连接的监控分机数量及每台监控分机能连接的监控模块数量由生产厂家提供,本图只给出系统示意。
3.防火门监控器宜按防火分区控制常开防火门的关闭。
4.防火门监控器、监控分机连接的监控模块数量不计入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的模块总数。
提示
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监控分机可设置在电气竖井或楼层配电间等处。
2.当系统中设置有图形显示装置时,防火门监控器应将防火门状态信息反馈至图形显示装置。

单开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图示


 
单开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图示(形式I)
单开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图示(形式II)单开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图示(形式III)
注:
1.本页3种形式分别与第32页的形式I、形式II、形式III相对应。
2.形式I中,常开防火门设置电磁释放器、机械闭门器及门磁开关。电磁释放器、门磁开关分别与监控模块连接。发生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通过监控模块使电磁释放器动作,释放链条,门扇在机械闭门器的作用下完成关闭。门磁开关吸合后,通过监控模块向防火门监控器反馈防火门关闭信号。
3.形式II中,常开防火门设置电动闭门器。发生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通过监控模块使电动闭门器动作,门扇在电动闭门器的驱动下完成关闭,并通过监控模块向防火门监控器反馈关闭信号。
4.形式III中,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门磁开关吸合。防火门被开启时,门磁开关通过监控模块向防火门监控器发出信号,提示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5.门磁开关不得破坏门扇与门框之间的密闭性。

双开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图示


 
双开防火门安装示意图
注:本图中常开式双开防火门设置了2套电磁释放器、机械闭门器、门磁开关及一个顺序器。系统工作原理与第33页形式I相同,本方案中采用顺序器保证两扇门按顺序关闭。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
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0 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条文说明(省略)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图示(方案I)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图示(方案II)
注:
1.方案I和方案II均是独立设置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未与普通广播合用。
2.方案I适用于系统规模较大,需要使用多个广播功率放大器的场合,例如超高层建筑或连体建筑等。方案中的传输线路,除选择电缆外,也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光缆采用数字广播,线路应满足阻燃或阻燃耐火要求。
3.方案I中,若每台功率放大器只为一个广播分区播音,则系统中的模块可省略。
4.方案II是只设置一台功率放大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图中虚线表示此方案中的模块也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控制,此时模块数量应计入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
5.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产品功能多样,且音源、分区等功能可集成在一台设备上实现,因此系统组成较为灵活。本页和第36页只给出了简单的示例,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相关产品功能进行系统设计。
6.模块需由DC24V电源供电,图中未表示。广播分区控制器、广播分配盘、分区控制盘等为同一类型设备。
提示
1.住宅建筑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见本图集第64、65页。
2.消防应急广播分区宜按防火分区或报警区域划分。
3.系统采用总线制还是多线制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4.《规范》中“普通广播”、“日常广播”与《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2010中“业务广播”的含义相同;本图集中,“普通广播”包括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规范》中“扩音机”即为广播功率放大器。
条文
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条文说明(省略)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图示(方案III)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图示(方案IV)
末端强制切换示意图(形式I)末端强制切换示意图(形式II)末端强制切换示意图(形式III)
末端强制切换示意图
注:
1.方案III和方案IV是与普通广播合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2.方案III中,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普通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和传输线路,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功放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负责切换广播线路,切换装置可以是继电器也可以是专用设备。
3.方案IV中,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普通广播系统的功效、传输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应急广播音源及话筒,当发生火灾时可遥控普通广播系统紧急开启,强制投入消防应急广播。
4.与普通广播合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中,如果扬声器有音量控制或者开关,则不论音量控制或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均应能够使用继电器将其强制切换到正常播放消防应急广播的线路上。切换信号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总线给出或由广播分区控制器给出,切换方式可参见末端强制切换示意图。
提示
1.与普通广播合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如果功放及广播分区控制器未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应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直接播音、控制功放开关及手动或自动进行分区控制。
2.方案Ⅲ中,普通广播室的设备可不通过消防认证;方案Ⅳ中普通广播室中的功放、分区控制器与消防应急广播合用,需要通过消防认证。
3.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合用时,消防应急广播的分区可与普通广播的分区一致。
条文
4.8.8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条文说明
4.8.8 火灾发生时,每个人都应在第一时间得知,同时为避免由于错时疏散而导致的在疏散通道和出口处出现人员拥堵现象,要求在确认火灾后同时向整个建筑进行应急广播。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图示(形式I)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图示(形式II)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图示(III)
提示
对形式Ⅰ、形式Ⅱ、形式Ⅲ三种建筑形式中“全楼”的解释如下:
1.如形式Ⅰ所示,地上公共部分和A座、B座、C座合计为“全楼”。
2.如形式Ⅱ所示,地下公共部分未作完全防火分隔,则地下公共部分和A座、B座、C座合计为“全楼”。
3.如形式Ⅲ所示,A座、B座、C座地下部分之间有防火分隔,并且有各自的疏散系统,则A座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为A座“全楼”,B座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为B座“全楼”,C座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为C座“全楼”。
4.对于建筑群里的单体建筑,每个单体建筑为独立的“全楼”。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部分摘录)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条文说明(省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控制到灯具))
注: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灯具的电压等级、容量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3.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反馈信息如果可从电源线传输,信号线可省略。
4.方案I中的信号线与电源线电压等级不同不可共管敷设。
5.本方案为控制到每一掌灯,并将其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6.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数,由设计人员根据产品要求确定。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并显示其工作状态。本款条文中“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两种。
6.火灾确认后,消防应急灯具应点亮并发出反馈信号。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采用AC220V供电时(见方案Ⅰ),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接收到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后,应切断输出回路供电,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时(见方案Ⅱ),可不切断供电,使灯具在主电状态下点亮,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无电源输出时,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控制到灯具))
注: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灯具的电压等级、容量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3.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反馈信息如果可从电源线传输,信号线可省略。
4.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数,由设计人员根据产品要求确定。
5.本方案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一对一的形式,一对多的形式可见本图集第41页。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并显示其工作状态。本款条文中“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两种。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并显示其工作状态。本款条文中“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两种。
条文(部分摘录)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条文说明(省略)

消防应急灯具属性与图示中系统对应关系表
消防应急灯具属性与图示中系统对应关系表
注:
1.本表格内容只针对图示中的方案。
2.表示此页方案中灯具应具备的属性。
3.对于控制到灯具的系统,每一灯具均可根据设计选择为持续型或非持续型;对于控制到回路的系统,同一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方式应相同(均为持续或均为非持续)。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控制到回路))
注: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灯具的电压等级、容量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3.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数,由设计人员根据产品要求确定。
4.方案I适用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方式相同的情况;方案II适用于消防应急灯具工作方式不同的情况,应根据其工作方式分回路设置。
5.本图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一对多的形式。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置一台或多台,位置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电气竖井内。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一对一的形式可见本图集第39、40页。
7.本方案中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火灾确认后,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模块将信号送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联动控制消防应急灯具。模块数量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条文(部分摘录)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条文说明(省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控制到回路))
注: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灯具的电压等级、容量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3.方案I和方案II适用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方式相同的情况;方案III适用于消防应急灯具工作方式不同的情况,应根据其工作方式分回路设置。
4.方案I中的信号线与电源线电压等级不同不可共管敷设。4.本方案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工作室。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火灾确认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模块将信号送至应急照明配电箱,联动控制消防应急灯具。模块数量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6.火灾确认后,消防应急灯具应点亮并发出反馈信号。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采用AC220V供电时(见方案Ⅰ),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接收到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后,应切断输出回路供电,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时(见方案Ⅱ),可不切断供电,使灯具在主电状态下点亮,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无电源输出时,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

备用照明系统


 
备用照明系统
注:
本图示中的双电源自动转换装置(ATSE)、断路器、缆线及敷设方式均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确定。
提示
对于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重要场所(如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消防控制室等)的备用照明或安全照明,可采用本图的系统形式。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条文
6.1.4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1 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 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条文说明
6.1.4 本条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有条件地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只有报警功能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由于其各类信息均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集中显示,发生火灾时也不需要人工操作,因此不需要有专人看管。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提示
1.本条是对《规范》第6.1.1条的补充,对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时需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由设计人员根据建筑及建筑群的规模、管理模式等确定,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应符合《规范》第3.1.5条的规定。
3.超高层建筑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可参考本图集第13页。
4.本页集中报警系统仅以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为例,其他方案可见本图集第16、17页。
5.图中未表示图形显示装置之间的连接,线路S3的含义见本图集第72页。

房间被分隔时点型探测器的设置


 
条文
6.2.7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条文说明
6.2.7 本条提到的这些场所的烟雾扩散特征与独立房间内烟雾扩散特征基本相同。
房间被分隔时点型探测器的设置
提示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电梯机房火灾探测器的布置


 
条文
6.2.12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条文说明
6.2.12 本条规定有利于探测器探测井道中发生的火灾,且便于平时检修工作进行。
电梯机房感烟探测器设置示意图机房吊钩
机房电梯井道探测器安装位置图
 
提示
条文中的点型火灾报警探测器是为电梯丼道设置的,也可兼作机房的火灾报警探测器,但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规范》表6.2.2条的要求。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条文
6.2.14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及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及最大探测距离,可通过选择探测距离长、火灾报警响应时间短的火焰探测器,提高保护面积要求和报警时间要求。
        2 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
        3 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4 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条文说明(省略)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在有窗户房间安装位置示意图
点型火焰探测器保护范围示意图
注:
1.安装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空间应尽量避免强光源存在,如有窗户等设施,无法避免阳光射入,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探测器的探测窗口。探测器不宜正对着窗口安装,可采用在侧面墙壁安装或在窗口方向墙壁或顶部吊装,同时应使探测窗口避开阳光照射,见上图。
2.应注意由于点型火焰探测器在其视角中心和边缘部分对火焰的响应阈值不同(边缘部分灵敏度降低),因此其保护面积通常并非扇形。在右图所示的扇形中,黑色填充部分为该点型火焰探测器可保护范围,红色部分为未保护范围。根据《特种火灾探测器》GB 15631-2008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GB 12791-2006的规定,视角边缘处探测距离不应小于中心处探测距离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视锥角应不小于45°,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视锥角应不小于60°。在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报警信号,发出报警信号时探测器与火焰中心距离超过25m时为I级灵敏度,17~25m时为II级灵敏度,12~17m时为III级灵敏度。
3.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按照企业设计手册合理确定探测器的探测视角、探测距离及安装高度,以保证探测区域得到有效保护。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条文
6.2.1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 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
        4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测器均能正确响应。
条文说明(部分摘录)
6.2.15 本条规定根据我国工程实践经验制定。
        1 一般情况下,当顶棚高度不大于5m时,探测器的红外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为0.3m;当顶棚高度为10m~20m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可为1.0m。
        2 相邻两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超过规定距离探测烟的效果很差。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是为了保证探测器灵敏度,也是为了防止建筑位移使探测器产生误报。见图7(略)。
        3 探测器位置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探测器的正常运行及探测,因此探测器应安装在固定的结构上,同时应考虑钢结构等建筑结构位移对探测器运行的影响。
        4 探测器的工作原理决定了日光和人工光源对接收端的直接照射会影响探测器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探测器的误报警。
        5 工程实践表明如果反射式探测器的灵敏度或报警设定值设置不合理,在探测器接收端快速出现高浓度的烟雾粒子的扩散,可能导致探测器不报火警,而直接做出遮挡故障的判断,从而造成探测器的漏报。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发射端和接收端均应进行模拟试验,对探测器的响应进行验证。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立面安装示意图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平面安装示意图
注:相邻两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水平距离1m≤d≤14m。
提示
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为10m~100m(条文解释中的1m改为10m)。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条文(部分摘录)
6.2.1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5 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条文说明(省略)
倍率系数表(不计损耗)
倍率系数表(不计损耗)
注:
1.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S形敷设时,估算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长度=电缆桥架长度×倍率系数。例如,电缆桥架长度500m,宽度400mm,节距1.2m,查上表可知对应的倍率系数为1.24,则估算所需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长度约为500m×1.24=620m(不计损耗)。
2.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沿电缆表面S形敷设见本图集第76页。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示意图(正视图)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示意图(侧视图)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示意图
注:
1.采用吊绳敷设时,吊绳可选用不锈钢丝,钢丝绳两端采用紧固螺旋拉紧,防止钢丝绳下垂。钢丝绳两端固定在皮带机上的安装支架。
2.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用扎带或夹具固定在钢丝绳上,1.0m左右设一个。
3.探测器安装方式要求不影响运输皮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顶棚下方敷设示意图(俯视图)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顶棚下方敷设示意图(正视图)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顶棚下方敷设示意图

注:图中标注尺寸,A:1m~1.5m;L:≤7.2m;B:0.1m。
提示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包括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本图集主要介绍了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所占的地址数量,按厂家标称地址计算。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条文(部分摘录)
6.2.17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3 —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条文说明(省略)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方案I)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方案II)
注:
1.设计采样管和采样孔布局时应注意: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一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相当于一个点型感烟式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应合理设计采样管、采样孔的布局,确保系统可以覆盖整个探测区域。
2.图中L=L1+L2+L3≤200m,L1、L2、L3≤100m(L:采样管总长,L1、L2、L3:采样管主管的单管长度,L1a:采样管支管的单管长度。)
3.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管(L)上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L1、L2、L3)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4.采样管的长度和采样孔的数量不应超过产品检验报告中的描述值。
提示
计算采样管长度时应包括采样管的水平(图中L1包括L1a)和垂直长度(见本图集第79页)之和。
条文(部分摘录)
6.2.17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6 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
        7 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条文说明(部分摘录)
6.2.17 本条主要参考澳大利亚及英国等国规范和我国自己进行的有关试验结果制定。
        4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能过长,否则将影响毛细采样孔的进气量,从而影响系统的探测性能。
        6 本款规定是为了保证采样管的有效固定。
        7 由于屋顶热屏障等因素的影响,从屋顶至下的空间形成梯度变化的温度场,温度的变化与空间高度密切相关,而烟雾粒子的上升高度又与上升高度的温度变化密切相关。因此根据相关试验结果并参考国外规范制定本款。
毛细管采样示意图
梁下采样管安装示意图
注:
1.毛细管采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规范》第6.2.17条的规定。
2.连接各采样点的毛细管的长度应尽可能一致。
3.毛细管可作为采样孔的不同形式与其混合应用,毛细管的最小直径是5mm,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提示
一般场所的垂直采样管可按照3m间隔设置采样孔,详见本图集第79页。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隔栅吊顶场所的设置


 
条文
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隔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 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条文说明
6.2.18 本条规定是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的。
注:
1.当感烟火灾探测器在吊顶上方设置无法观察到火警确认灯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见左表序号2图中(a)。
2.当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镂空面积上方安装,可以观察到火警确认灯时,不需在格栅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见左表序号2图中(b)。
3.地铁站台的活塞风为:当列车在站台中运行时,空气被列车带动而顺着列车运行前进的方向流动,所形成的风称为活塞风。    
提示
1.条文中的总面积为一个场所吊顶的全面积,镂空面积为格栅吊顶镂空面积。
2.探测器设在吊顶上方时宜设置在格栅吊顶镂空面积的上方,见序号2图中(b)。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


 
条文
6.4.1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条文说明
6.4.1 规定是根据我国工程实践经验制定。由于目前区域显示器、楼层显示器均为火灾显示盘,产品都属于一类,仅是叫法不统一,从目前市场及工程实际的习惯叫为区域显示器,仅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为火灾显示盘,因此在规范内将该名称改为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以便于规范的执行。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方案I)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方案II)
注:本图为区域显示器连接示意图,区域显示器的设置数量由设计人员根据建筑功能及报警区域的划分确定。
提示
1.宾馆、饭店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其他场所根据需要宜设置区域显示器。
2.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等出入口处。
3.区域显示器的信号线可就近接在区域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如方案I所示;也可接在端子箱上,如方案Ⅱ所示。
4.区域显示器宜接在短路隔离器前端,见方案Ⅱ。
5.区域显示器需接~220V电源,可就近接至消防设备配电箱。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条文
6.5.1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条文说明
6.5.1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中设置火灾光警报器的要求及各楼层设置光警报器时的安装位置。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的规定,是考虑光警报器不能影响疏散设施的有效性。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图1
注:
1.火灾警报器安装在墙面上,底边距地面应大于2.2m。
2.图2中,如拐角处间距(L)不超过25m时,可只设火灾光警报器。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图2
提示
1.《规范》条文中的火灾声警报器、火灾光警报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均为火灾警报器,其技术指标应满足《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GB 26851-2011的规定,条文中单独提到火灾光警报器、火灾声警报器时是为了强调其光、声的功能。
2.除加注外,本图集均采用火灾警报器及图例,具有声、光警报的功能。
3.本条文中楼梯口指楼梯间外,楼梯间内可不设火灾警报器。消防电梯前室和楼梯口可合用火灾警报器。
条文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条文说明
6.5.2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等级要求。这样便于在各个报警区域内都能听到警报信号声,以满足告知所有人员发生火灾的要求。
本条是保证火灾警报信息有效传递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注:
1.正常环境下,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当环境噪声或实测大于60dB时,其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设计或实测环境噪声15dB。
2.本图示中报纸阅览室根据产品说明书的技术指标,在满足注1的情况下,可设计出两种方案。方案一:设一个火灾警报器(见图中a),方案二:设两个火灾警报器(见图中b)。当设计人员无法获得产品说明书时,火灾警报器可按本页提示设计。
3.报警区域是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4.图中2个短路隔离器集中设置在弱电竖井内,S1为报警总线,D为消防联动系统电源线路,图中红色线为D+S1。
提示
为便于设计、审图人员贯彻执行本条款,条文中的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给出的指标设计。当未提供产品说明书时,大空间、疏散通道可按每25m左右设置一个,但在产品选型时应加注说明“应满足《规范》第6.5.2条要求”。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条文
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6.7.3 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分机应与总机单独连接。
条文说明
6.7.1 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故本条规定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就是说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
本条是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运行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7.2 本条规定了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要求。
6.7.3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消防专用电话的可靠性,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分机或插孔之间的呼叫方式应该是直通的,中间不应有交换或转接程序,宜选用共电式直通电话机或对讲电话机。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方案I)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方案II)
注:
1.方案I为总线制,方案II为多线制,图中插孔和电话数量仅作为示意,设计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双绞线,为防止电话总线与其他线路信号互相干扰,其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
3.总线电话系统中,一个总线电话分机或总线电话插孔分别占用一个地址编码,总机最多可容纳的地址编码数量由生产厂家提供。
4.电话总线累计长度超过一定距离后,应增加总线中继器。该距离及中继器可延长的长度由产品供应商提供。总线中继器需有24v电源供电,宜安装在接线箱内。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


 
条文
6.11.2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
条文说明
6.11.2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附近的内侧墙面上,方便疏散人员逃离火灾现场时使用,规定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是为便于疏散人员的触摸。

手动控制按钮安装位置示意图
注:
1.设置电动开门器的门一般为常闭门,火灾时可通过手动控制按钮控制电动开门器将门开启,方便人员疏散。
2.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按钮的工作方式,产品具体功能和接线方式由生产厂家提供,本图未表示接线方式。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
7.1.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根据实际应用过程中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分类:
      1 A类系统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应急广播等设备组成。
      2 B类系统可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3 C类系统可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4 D类系统可由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7.1.2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且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的住宅建筑应选用A类系统。
      2 仅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选用A类或B类系统。
      3 没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选用C类系统。
      4 别墅式住宅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可选用D类系统。
条文说明(省略)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类及组成表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类及组成表
注:
1.设计人员在选择系统类型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是否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并根据业主实际需要选择。
2.当系统有联动控制需求时,应按A类系统设计,并设置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当住宅有物业集中管理时,消防控制室可与物业集中管理控制室合用。
提示
1.何种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见《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
2.A类系统适用于公共区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B、C、D类系统适用于公共区域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
3.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使用的消防设备(如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探测器等),其产品标准可参见《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 22370—2008。
4.住宅建筑中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可只按保护设备的数量不超过32个来设置。

A类系统示意图


 
条文
7.2.1 A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在公共部位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6章的规定。
      2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3 设置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给相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4 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条文说明
7.2.1 高层居住建筑中,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在公共部位设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种情况下,只要在居民住宅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接入已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将这些探测器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再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实现对户内的火灾早期探测与报警。这就是国家标准规定的A类系统。在该类住宅的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不能接入住宅内部的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A类系统示意图(方案I)
A类系统示意图(方案II)
注:
1.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2.报警回路及设备数量和系统形式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本图只图示了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接线形式。
4.A类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及火灾警报器的设置可参考本图集第65页。
5.方案II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86页。
6.通过报警总线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占一个地址。
提示
1.住户内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时,每个探测器占1个地址;通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入时,每个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占1个地址。
2.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与家居控制器(可视对讲等设备)合用,但产品应通过消防认证。
3.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不接入家居配线箱。

B类和C类系统示意图


 
条文
7.2.2 B类和C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
      3 B类系统中,设置在每户住宅内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连接到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
条文说明
7.2.2 在B类系统中,居民住宅应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和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且住宅物业管理中心应设置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对居民住宅的报警信号进行集中管理;当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接收到居民住宅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火灾声警报器,提醒住宅内的其他居民迅速撤离。
在C类系统中,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住宅公共区域的火灾声警报器,提醒住宅内的其他居民迅速撤离。

B类系统示意图
C类系统示意图
注:
1.报警回路及设备数量和系统形式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B类系统中通信线按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进行设计。
3.B类及C类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示例见本图集第87页。
4.C类系统火灾警报器的设置见本图集第64页。若B类系统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不能直接控制火灾警报器,也可参考C类系统的警报器设置方式进行设计。
提示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能连接的设备及地址数量,由生产厂家提供。

D类系统示意图


 
条文
7.2.3 D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2 宜选择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条文说明(部分摘录)
7.2.3 在D类系统中,由家用火灾探测器担当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的功能,因此在有多个起居室的住宅,宜采用互联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当一个起居室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其他起居室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同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提醒居住在起居室的人员迅速撤离。由于该类火灾探测报警器多选用电池供电,因此宜选用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产品。(以下略)

D类系统示意图
注:
1.D类系统中,可不设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多个起居室、卧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警报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同时发出火灾警报信号。
2.D类系统以户为单位安装,结构简单,在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中安装较为方便,不需要进行集中管理的别墅小区也可使用。
3.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功能特性见《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2006和《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GB 30122-2013。
提示
D类系统适用于无物业、无联动控制的住宅,别墅使用,可由住户自主装设。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系统示意图


 
条文
7.2.4 采用无线方式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系统时,系统设计应符合A类、B类或C类系统之一的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7.2.4 对于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其设计应符合A类、B类或C类系统之一的设计要求。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组网方案I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组网方案II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组网方案III
注:
1.方案I、II、III中,采用无线方式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系统,三种方案分别对应A、B、C类系统。
2.在产品功能支持的前提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及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之间可以采用无线连接,也可以采用有线连接,具体以生产厂家提供的资料为准。
3.A类系统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见本图集第65页,B类系统火灾警报器的设置见本图集第60页,C类系统火灾警报器的设置见本图集第64页。若B类系统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不能直接控制火灾警报器,也可参考C类系统的设置方式进行设计。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橱柜中安装示意图


 
条文
7.3.2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 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3 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 宜采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6 探测器联动的燃气关断阀宜为用户可以自己复位的关断阀,并应具有胶管脱落自动保护功能。
条文说明
7.3.2 在厨房设置相应气体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时,该类探测器的设置与用户选择的燃气有关系,因为不同的探测器适用于探测不同的气体;且传感器类型建议选择红外传感器或电化学传感器。
探测器的设置部位也和用户选择的燃气有关系,因为不同燃气的密度不一样,有些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比如甲烷,一旦泄漏就会漂浮在住宅的顶部,而丙烷的密度比空气大,一旦泄漏就会下沉到厨房的下部,因此探测器应该根据用户选择的燃气设置在相应的部位。
可燃气体探测器一旦报警,一般情况下应直接联动关断燃气供应的阀门,如果采用用户自己不能复位的阀门,一旦用气时不慎导致报警器报警而联动关断了供气阀门,必须得等专业人员来复位,这样就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因此,建议选择用户自己能复位,且安装在燃气表后面的电动阀。胶管脱落自动保护功能就是当燃气胶管突然脱落时会迅速切断燃气供应,防止燃气的大面积泄漏。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橱柜中安装示意图
注:
1.本图所示为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能使用电池供电或使用市电供电,具体以产品说明为准,若采用电池供电,可不预留电源插座。
2.可燃气体探测器在探测到燃气泄漏时,应能联动燃气关断阀关闭,同时发出声音警报信号。
3.安装在橱柜中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样应遵循7.3.2条第3款的规定,可燃气体密度比空气密度大时,装于橱柜内下部位置;可燃气体密度比空气密度小时,装于橱柜内上部。
4.本条第3款图示见本图集第66页8.2.1图示。
提示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住宅内使用时,可独立工作也可构成系统。若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A类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构成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各住户可燃气体探测器连接,组成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规范》第8章的规定;若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B类或C类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C类系统中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条文
7.5.1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且应能接受联动控制或由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信号直接控制发出警报。
7.5.2 每台警报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且首层明显部位应设置用于直接启动火灾声警报器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条文说明(省略)
C类系统火灾警报器设置示意图端子箱接线示意图(以每层4户为例)
注:
1.当一栋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C类系统进行设计时,全楼火灾警报器的设计可参考本图。B类系统中的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无法直接驱动火灾警报器时,B类系统的火灾警报器的设计也可参考本图。
2.图示中的火灾警报器每三层设置一个,全楼火灾警报器可由设置于本楼首层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由任一住户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启动。
3.本方案说明: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无源常开接点与继电器常开触点并联后,与火灾警报器线路连接。继电器线圈接至各层端子箱,端子箱出线接至每层各户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出接点(此接点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后由常开变为闭合)。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被按下或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输出接点闭合,继电器线圈通电后常开触点吸合)之后,全楼火灾警报器通电启动。
3)图示中的火灾警报器具有语音功能。
4)系统的24V电源引自建筑物公共部位,与系统一起设计。
5)24V电源容量及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触点容量应满足全楼火灾警报器同时工作的需要。
提示
1.条文中火灾声警报器的说明见本图集第54页提示。
2.带语音功能的火灾警报器不能取代消防应急广播的作用;但如果设置了消防应急广播,则火灾警报器可不带语音功能。

A类系统中火灾警报器及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条文
7.6.1 住宅建筑内设置的应急广播应能接受联动控制或由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信号直接控制进行广播。
7.5.2 每台扬声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
7.6.3 广播功率放大器应具有消防电话插孔,消防电话插入后应能直接讲话。
7.6.4 广播功率放大器应配有备用电池,电池持续工作不能达到1h时,应能向消防控制室或物业值班室发送报警信息。
7.6.5 广播功率放大器应设置在首层内走道侧面墙上,箱体面板应有防止非专业人员打开的措施。  
条文说明(省略)
A类系统中火灾警报器及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形式I)A类系统中火灾警报器及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形式II)
注:
1.本图示以采用A类系统的住宅建筑为例绘制,图示中的火灾警报器和应急广播扬声器每三层设置一个,为了保证报警效果,火灾警报器和应急广播扬声器可相隔一层设置。
2.形式I中,广播功率放大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单栋超高层住宅建筑或者住宅小区内多栋超高层住宅建筑的广播功率放大器集中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情况。
3.形式II中,整个小区设置1个消防控制室,每栋超高层住宅建筑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可设置于本楼的值班室内,也可按照《规范》第7.6.5条的规定设置。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小区面积较大,无法集中设置功率放大器的情况。
4.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为各楼的火灾警报器提供24V电源(图中以虚线表示)。
5.各楼首层明显部位应设置用于直接启动火灾警报器和消防应急广播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本图示未表示广播分区控制器,是否需要设置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提示
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简称超高层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的住宅建筑,火灾警报器可无语音功能。
2.当住宅建筑或小区内设置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时,广播功率放大器可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否则应符合《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示意图


 
条文
8.2.1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条文说明
8.2.1 如果可燃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密度,则该气体泄漏后会漂浮在保护空间上方,所以探测器应安装在保护空间上方;如果可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则该气体泄漏后会下沉到保护空间下方,因此探测器应安装在保护空间下部;如果密度相当,探测器可设置在保护空间的中部或顶部。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示意图(图1)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示意图(图2)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示意图(图3)
注:
1.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8.2条规定,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探测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探测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如图1所示。
2.当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屋顶安装时,应装于有燃气设备的梁的一侧,见图2。
3.当突出物或梁高超过0.3m时,需将探测器安装在顶板下,见图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示意图


 
条文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5.1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9.5.2 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说明(部分摘录)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本条规定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这样有利于整个消防系统的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9.5.1、9.5.2 电气火灾监控器是发出报警信号并对报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设备,因此该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一般情况下,可设置在在保护区域附近或消防控制室。(以下略)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示意图(方案I)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示意图(方案II)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示意图(方案III)
注:
1.本页3个方案中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为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方案I表示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方案II表示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于保护区域附近。这两种方案均应将报警信号在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3.方案III表示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将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于有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
9.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4.1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2、9.3节的规定。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4.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说明
9.1.3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择原则。
9.4.1~9.4.3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够独立完成探测和报警功能,探测器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9.2节和第9.3节的要求。同时该探测器的报警信息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一样,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该信息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并与火灾报警等其他拫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其报警信号应能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示意图(方案IV)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示意图(方案V)
注:
1.方案IV、方案V中使用了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独立式探测器可自身直接发出声、光警报信号。
2.方案IV适用于未设消防控制室的区域报警系统,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3.方案V适用于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条文说明
9.2.1 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原则。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无地线的供电线路中不能正确探测,因此不适合使用;而消防供电线路由于其本身要求较高,且平时不用,因此也没必要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2图示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系统示意图
提示
条文中的泄漏电流意为剩余电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即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电源


 
条文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釆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0.1.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要求,蓄电池备用电源主要用于停电条件下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接入消防电源,因为普通民用电源可能在火灾条件下被切断;备用电源如采用集中设置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应进行独立回路供电,防止由于接入其他设备的故障而导致回路供电故障;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本规范所涉及的直流电源均应该是消防设备专用的电源,这些电源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
10.1.3 (省略)
 10.1图示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电源
注:括号中的标注是《规范》的条文号和附录号。
提示
1.本图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电源的释义,是对《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条文、附录中出现的名词进行释义,便于设计、审图人员理解。
2.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交流电源由住户家居配电箱供电,备用电源由产品自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系统框图
注:
1.本图只绘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供电电源的要求,具体技术参数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确定。
2.电气火灾监控器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场所不在同一处时,其主电源可取自各自就近的消防电源配电箱。
提示
1.本图根据《规范》绘制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子系统供电电源的要求。
2.本图中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由设计人员根据具体工程的要求及相应的产品标准,选择所列电源。

布线


 
条文
1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3 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1.2.6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11.2.7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条文说明(省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敷设线路汇总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敷设线路汇总表
注:
1.表中“控制器”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及气体灭火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等设备。
2.表中注明可共管的线路,共管时不应违反《规范》第11.2.6条的规定。
3.应急广播线和电话线电压等级有多种可能,具体电压值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
提示
11.1.3 条文中的传输线路包括报警总线、控制线、警报线、消防应急广播线、消防专用电话线、通信线。埋地敷设包括铠装电缆直埋、电缆穿管(排管)敷设、电缆在电缆沟(电缆隧道)内敷设。
室外宜选用电缆布线。
11.2.2 条文中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均为既阻燃又耐火的铜芯电线电缆。手动控制专用线路和连锁控制线也应采用此种电线电缆敷设。
11.2.3 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和釆用阻燃电线电缆的传输线路明敷时,其保护管或线槽可不做防火措施。
11.2.5 条文中的线槽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的槽盒意义相同。
11.2.6 采用线槽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亦不应敷设于同一线槽内。
11.2.7 条文中的金属保护管包括可挠金属保护管。

道路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示意图


 
条文
12.1.1 城市道路隧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水底隧道,应同时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其他公路隧道应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12.1.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顶部距顶棚100mm~200mm,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10m;每根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车道的数量不应超过2条;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行车道侧面墙上距行车道地面高度2.7m~3.5m,并应保证无探测盲区;在行车道两侧设置时,探测器应交错设置。
12.1.4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20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每隔50m处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隧道入口前方50m~250m内应设置指示隧道内发生火灾的声光警报装置。
条文说明(省略)

道路隧道横断面图(面向来车方向)
道路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平面示意图
注:
1.第73页~第75页以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工程中的应用为例,介绍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使用。分布式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使用方式与之基本相同。
2.本图表示的是双洞单向城市道路隧道中的一条,另一条隧道对称布置。
3.光栅光纤感温光缆可采用电缆挂钩固定在钢绞线上,电缆挂钩间距为300mm,钢绞线采用支架固定,支架间距为30m。
4.本方案中,每条光栅光纤感温光缆长度为400m,占用信号处理器的一个光通道;每条感温光缆划分为8个探测区域,每个区域长50m;每条光栅光纤感温光缆均匀布置60个光栅,光栅间距为6.6m。
5.图中光缆接续盒桩号位置亦为感温光缆下引线开凿预埋槽位置。火焰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及间隔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
6.系统图见本图集第75页。
提示
1.长度超过3000m的公路隧道为特长公路隧道。
2.采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安装方式与本图相同。

外浮顶油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示意图


 
条文
12.2.1 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油罐;并应设置在浮盘的堰板上。
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条文说明(省略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油罐中布置图
注:
1.图示方案每个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配置2条光栅光纤感温光缆,每条光栅光纤感温光缆按油罐周长的一半配置光栅数量和1个自检光栅,光栅的间距不应大于3m,本方案中将一个油罐分为8个探测区域。
2.传输光缆自控制室起,敷设在电缆沟内至罐旁,穿防爆挠性管和钢管沿罐壁垂直引上,至罐顶平台上,与罐内扶梯的钢管用防爆挠性管连接。传输光缆穿钢管敷设至内扶梯大约12m处后,接不锈钢编织软管下垂,留够伸缩余量,盘于浮盘上。
3.两条光栅光纤感温光缆分别从两个方向敷设至封闭成圆周,采用固定卡在浮盘边缘的堰板上固定,固定间距1m,光栅光纤感温光缆与传输光缆在浮盘上熔接,并用光缆接续盒防护,固定在浮盘边缘的泡沫挡板上。
4.每芯光纤接续均用光纤跳线熔接,通过光纤法兰连接。
5.系统图见本图集第75页。
提示
1.采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安装方式与本图相同。
2.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构成,包括感温光缆和信号处理器。按照《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1台信号处理器不应监视1个以上的油罐。

道路隧道及外浮顶油罐探测器系统图


 
道路隧道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系统图
外浮顶油罐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系统图
注:
1.本页系统图适用于分布式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及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系统图中的感温光缆可以是分布式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缆,也可以是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纤光栅及其接续部件。
2.道路隧道的设计方案中,应根据隧道长度及每台信号处理器的通道数合理确定所需信号处理器台数,信号处理器需可靠接地。
3.油罐的设计方案中,每个油罐应独立配置一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因此每个油罐应独立配置一台信号处理器。
4.火灾报警控制器、信号处理器放置于室内,火灾报警信息及温度信息上传至监控中心统一管理。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所占的地址数量,按厂家标称地址计算。
5.本页及第73页、第74页内容系根据现有工程资料编制,设计方案仅作为示例。设计人员在进行具体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合理确定系统配置、构成方式及分区设置。
提示
光栅光纤感温探测器上的光栅间距,应在订货时向生产厂家说明。

电缆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示意图


 
条文
12.3.1 隧道外的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除隧道内所有电缆的燃烧性能均为A级外,隧道内应沿电缆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保证有效探测长度;隧道内设置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12.3.2 无外部火源进入的电缆隧道应在电缆层上表面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有外部火源进入可能的电缆隧道在电缆层上表面和隧道顶部,均应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2.3.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采用S形布置或有外部火源进入可能的电缆隧道内,应采用能响应火焰规模不大于100mm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省略)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表面S形敷设示意图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隧道内敷设示意图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隧道顶部安装图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用图示


 
条文
12.3.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隧道内的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一根感温光缆保护一根动力电缆的方式,并应沿动力电缆敷设。
12.3.5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敷设时,其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探测单元长度的1.5倍;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感温光栅。
条文说明(省略)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沿电缆通长布置示意图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沿电缆通长布置示意图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敷设示意图(方案I)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敷设示意图(方案II)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敷设示意图(方案III)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敷设示意图
注:
1.方案I一般适用于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方案II一般适用于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方案III适用于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2.方案I中,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应保证有效探测长度。
3.方案II中,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的延展长度不应小于其探测单元长度的1.5倍。
4.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和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单元长度由生产厂家提供。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比较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比较
提示
探测单元:能够使探测器可靠报警的感温光纤上的最小感温单元。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安装于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示意图


 
条文
12.4.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应设置在建筑顶部。
        2 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
        3 建筑高度不超过16m时,宜在6m~7m增设一层探测器。
        4 建筑高度超过16m但不超过26m时,宜在6m~7m和11m~12m处各增设一层探测器。
        5 由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的对流层为7m~13m时,可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设置在对流层下面1m处。
        6 分层设置的探测器保护面积可按常规计算,并宜与下层探测器交错布置。
条文说明(省略)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安装于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示意图(方案I)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安装于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示意图(方案II)
注:
1.两个方案均采用上下层交错布置的方式。方案I所示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6m,分2层交错布置;方案II所示为建筑高度超过16m但不超过26m时,分3层交错布置。《规范》要求的距离限制已在图中标注,其中0.5m≤a≤7m。
2.方案II中,对流层高度约12m,故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高度设为11m。

提示
“分层设置的探测器保护面积可按常规计算”,含义是每层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均应独立完整覆盖整个探测区域。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安装于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示意图


 
条文
12.4.4 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的采样管宜采用水平和垂直结合的布管方式,并应保证至少有2个采样孔在16m以下,并宜有2个采样孔设置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下面1m处。
        2 可在回风口处设置起辅助报警作用的采样孔。
条文说明(省略)

水平和垂直结合布管方式示意图(图1) 水平和垂直结合布管方式示意图(图2)
水平和垂直结合布管方式示意图
回风口处设置采样孔示意图
回风口处设置采样孔示意图
注:
1.下垂式采样管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用,本方案中下垂管使用内径为12.5mm的PVC管,通过T形变径三通从采样主管上分支出来。
2.垂直采样管上的开孔方向应注意面对气流方向,一般场所中垂直采样管上的采样孔间距可为3m。
3.下垂管长度应计入采样管总长度。
4.采样管平面图示例可见本图集第50页。
提示
16m以下两个采样孔可根据现场情况单独设置(见图1),也可和对流层下面1m处的采样孔合用(见图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用于保护高度大于12m空间场所的电气线路示意图


 
条文
12.4.6 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器火灾监控探测器。
条文说明
12.4.6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最大的火灾隐患就是电气火灾,因此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照明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占电气火灾的10%左右,此类建筑的顶部较高,发生火灾不容易被发现,也没法在其上面设置其他探测器,只有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才能保证对照明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的有效探测。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用于保护高度大于12m空间场所的电气线路示意图(方案I)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用于保护高度大于12m空间场所的电气线路示意图(方案II)
注:
1.故障电弧探测装置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作用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2.考虑高度大于12m空间场所的特殊性,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电流值不宜大于300mA。
3.当第一级配电柜处照明回路的剩余电流不大于300mA时,可采用方案I,在第一级配电柜出线端装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否则应采用方案II,在下一级配电回路中装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提示
1.故障电弧探测装置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2.故障电弧探测器的产品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GB 14287.4-2014(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防火门监控系统设备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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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监控系统设备选型
注:本页内容根据西安乐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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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示例(灯具监控型(e-bus/10-11)及回路监控型(e-bus/00-01))
注:
1.本图为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示例,适用于灯具监控型(e-bus/10-11点式系列)及回路监控型(e-bus/00-01段式系列)。
2.本方案中,上述两种系统均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消防应急灯具组成。两者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分别使用10-11系列或00-01系列,消防应急灯具分别使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灯具和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两种系统的设备选型表见本图集第84页。
3.系统监视:灯具监控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点位控制和显示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灯具的工作状态(灯具的亮/灭及指向)及故障类别;回路监控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点位控制和显示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工作状态及故障类别,按箱或回路控制和显示灯具的工作及故障状态。两种系统均按照《规范》附录A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图形显示装置。
4.联动控制:火灾确认后,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宜用I/O接口)在1s内发出联动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受指令后,按《规范》第4.9.2条要求将全部区域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5s内一次性同时转入应急(点亮)状态。
5.灯具监控型系统带有动态疏散应急预案模式时,采用I/O或串行数字接口在2s内发出关联起火防火分区的信号。5s内完成相应标志灯状态调整。指令完成后发出相应反馈信号。
6.图形显示装置可为消防应急照明和指示图形显示装置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7.设备选型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8.第82页~84页内容根据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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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示例(回路监控型(EL-S-CSB))
注:
1.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安全电压DC24V型应急照明箱及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标志灯组成。
2.系统监视: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点位控制和显示应急照明配电箱工作状态及故障类别;按箱位或回路位控制和显示灯具的工作及故障状态。并按照《规范》附录A上传图形显示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配带的蓄电池(初装容量)不低于3h应急监控用。
3.联动控制:火灾确认后,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采用I/O接口在1s内发出联动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受指令后,按4.9.2条将全部区域消防应急照明灯在5s内一次性转入应急(点亮)状态。指令完成后发出相应反馈总信号。
4.设备选型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备选型


 
应急照明设备选型表
应急照明设备选型表

消防应急灯具平面布置示意图
消防应急灯具平面布置示意图
注:1.图中红色灯具为消防应急灯具。
2.图中只表示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布置、接线和普通照明灯的布置。
选型表中消防应急照明灯(2W)典型照度值
选型表中消防应急照明灯(2W)典型照度值
注:为图示清楚,本图与左图标注比例不同。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转换盒、终端盒连接图及设备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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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盒箱内部布置图转换盒箱内部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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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盒与终端盒连接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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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与转换盒连接示意图
火灾报警控制器与转换盒连接示意图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选型表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选型表
注:
1.探测器每条回路终端配有一个终端盒,始端有一个转换盒,通过输入模块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2.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模块及转换盒宜装入转换盒箱,转换盒箱的防护等级应根据现场工况确定。
3.转换盒箱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维护的位置,终端盒可固定安装在附近的墙壁上或桥架侧壁。转换盒箱和终端盒中心距地高度宜为1.2m~1.5m,安装空间狭小时,安装高度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
4.本页内容根据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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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示例(A类系统示例)
注:
1.本图以一栋采用A类系统的超高层住宅为例绘制。
2.本示例中,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家居控制器合用,控制器需经过消防认证。
3.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除连接住户内的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之外,还连接了空调温控器、电动窗帘控制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玻璃破碎探测器等设备。具有火灾报警、安全防范和舒适性控制等功能。
4.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分别通过报警总线和超5类网线与合用控制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管理服务器相连。通过报警总线传递火灾报警信息,通过网线进行其他信息的交互。
5.在实际工程中,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进行系统设计。
6.第86~88页内容根据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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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示例(B类系统示例)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示例(C类系统示例)
注:
1.本图以采用B类和C类系统的住宅为例绘制。
2.同第86页注2、注3。
3.B类、C类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4.B类系统中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过超5类网线与中控室的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相连,通过网线进行报警信息及其他信息的交互,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后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启动公共区域的火灾警报器。C类系统中公共区域的火灾警报器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直接启动。
5.在实际工程中,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进行系统设计。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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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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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选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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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技术参数:电源:AC220V 50Hz;绝缘电阻:>100MΩ;耐压等级:>1500V 60s;工作温度范围:-25℃~60℃;工作湿度范围:10%~95%不结露;海拔高度:不超过4000m;符合电磁兼容性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T 17626-2~5;报警范围:剩余电流超限、温度超限、故障电弧,剩余电流及温度检测需外接传感器;通信方式:RS485总线;报警输出:开关型(隔离),触点容量:250V/3A。
2.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型号:HS-S100c,安装方式:立柜式安装。
3.脱扣指示灯为三色:没有脱扣信号时为白色,有脱扣信号时为橙色,脱扣成功时为绿色。表中表示支持,表示不支持。
4.本页内容根据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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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及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选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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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电弧探测器选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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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所有剩余电流探测器、故障电弧探测装置工作电源为AC220V 50Hz,就地从配电箱取电。
2.表示有此功能。
3.本页及第91页内容根据北京华盛安达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

剩余电流互感器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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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互感器外形尺寸图(圆形)
剩余电流互感器外形尺寸图(开口式圆形)
剩余电流互感器外形尺寸图(矩形)
剩余电流互感器外形尺寸图
注:
HSAD-A系列剩余电流互感器为圆形,适合线缆穿过。
HSAD-K系列剩余电流互感器为开口式圆形,适合不能断电场所线缆穿过。
HSAD-P系列剩余电流互感器为矩形,适合铜排穿过。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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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图
注:
1.当消防设备电源发生过压、欠压、缺相、过流、中断供电等故障时,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进行声光报警、记录,并实时显示被监测电源的电压、电流值及故障点的位置。
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采用CAN总线通信,通信距离≤8000m。
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内置备用电源,可存储100000条以上故障报警信息,可管理512个传感器,大型项目可通过上位机扩展管理4096个传感器。
4.每台区域分机内置备用电源,可管理64个传感器,实时上传自身及所管理传感器的工作状态至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
5.消防电源监控器为现场传感器提供DC24V电源,连接64台传感器时电源线可敷设500m。当监控器至传感器的供电距离大于500m及连接超过64台传感器时,可用区域分级延长供电距离500m。当监控器至传感器的通信距离大于2000m时,可用区域分机延长通信距离2000m。监控器提供RS232或RS485接口上传工作状态信息至图形显示装置。
6.现场传感器应采用不影响被监测电源回路的方式采集电压和电流信号及开关状态。传感器自带总线短路隔离器,传感器由配电箱成套厂家采用标准35mm导轨安装于配电箱内。
7.本系统图用于说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基本构成,实际工程中的系统配置及设备选型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8.第92页~第94页内容根据中消恒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本图中传感器接线见本图集第93页,产品选型见本图集第94页。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接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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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传感器与电压/电流传感器接线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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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传感器接线图
电压传感器接线图
电压/电流传感器接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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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被监测断路器需增加辅助触点,此触点不与其他系统共用。
2.传感器接线时,线缆规格应为BV-1.5,为防止接错线,接线时应打线标。
3.保险丝规格220V/1A,电流传感器需配接3只ZXTA电流探头。4.端子、保险等辅料均由成套厂提供。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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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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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ZXHA消防电源监控器技术参数:输入电源:AC220V±15% 50Hz;功率:250W;输出电压:DC24V;输出电流:10A;总线通信方式:CAN总线;供电距离:见本图集第92页注5;输出接口:1路标准RS232接口,1路RS485接口,1路控制输出;环境温度:-10℃~+70℃;环境湿度:相对湿度≤95%;海拔高度<4500m;防护等级IP41。
2.ZXVA/ZXVI传感器技术参数:供电电压:DC24V,由监控器或区域分机集中供电;额定功率:<0.5W;输出参数:1路无源触点,报警或控制输出;每台传感器自带总线短路隔离器;报警延时:0~60s连续可调,现场可设定;报警参数:过压>额定电压的110%,欠压<额定电压的85%,电流报警值现场设定;LED报警显示;测量范围:见上表;环境温度:-20℃~70℃;环境湿度:相对湿度≤95%;海拔高度<4500m;防护等级IP30。
3.ZXFJ区域分机技术参数:输入电源:AC220V±15% 50Hz;功率:150W;输出电压:DC24V;输出电流:4A;总线通信方式:CAN总线;通信容量:64台传感器;LED报警显示;内置备用电源。集成电池管理单元;可延长系统供电距离500m,通信距离2000m;实时上传自身及所管理传感器的工作状态;环境温度:-20℃+70℃;环境湿度:相对湿度≤95%;海拔高度<4500m;防护等级IP41。
 
(文/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