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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机操作说明

2020-07-11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试验装置有三种: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机、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炉及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炉。其中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机测定建筑制品可燃性能。下面介绍一下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机操作过程。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机由控制箱、燃烧箱本体、燃烧器、电磁阀、高压点火器、信号控制线及试样支架组成。


1、点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烧器,待火焰稳定。调节燃烧器微调阀,测量火焰高度,火焰高度应为(20±1)mm。应在远离燃烧器的预设位置上进行该操作,以避免建筑材料试样意外着火。在每次对试样点火前应测量火焰高度。


2、沿燃烧器的垂直轴线将燃烧器倾斜45°,水平向前推进,直至火焰抵达预设的试样接触点。当火焰接触到试样时开始计时,点火时间为15s或30s,然后平稳地撤回燃烧器。


3、建筑材料试样可能需要采用表面点火方式或边缘点火方式,或这两种点火方式都要采用。


①表面点火:对所有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建筑材料试样的中心线位置,底部边缘上方40mm处,应分别对实际应用中可能受火的每种不同表面进行试验。


②边缘点火:
对于总厚度不超过3mm的单层或多层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建筑材料试样底面中心位置。


对于总厚度大于3mm的单层或多层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建筑材料试样底边中心且距受火表面1.5mm的底面位置处。


对于所有厚度大于10mm的多层制品,应增加试验,将试样沿其垂直轴线旋转90°,火焰施加在每层材料底部中线所在的边缘处。


4、对于非基本平整制品和按实际应用条件进行测试的建筑材料制品,应按边缘点火中第一、第二种情况进行点火,并在报告中详细阐述使用的点火方式。


5、如果在对第一块试样施加火焰期间,试样并未着火就熔化或收缩,则按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燃烧试验。


6、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时间: 如果点火时间为15s,总试验时间是20s,从开始点火计算。 如果点火时间为30s,总试验时间是60s,从开始点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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